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