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