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