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