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或者重建。病险水库应当限制蓄水或者停止蓄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