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闸桥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限制超重车辆通行,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