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水库大坝、河湖堤防的安全管理。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堤防、闸桥和其他水工程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限制超重车辆通行,非堤路结合的大坝、堤防、闸桥禁止机动车辆通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标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