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该河道的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和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