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