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评估和修改第五十三条有效修改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