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