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