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