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