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