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