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