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