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