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六十七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进行检查和检测,并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进行抽测。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