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安全检测合格标志。进入本市行驶的外埠车辆,应当按照本市规定,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办理机动车进京手续。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