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