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区域联防联控机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逐步实现重大监测信息和污染防治技术共享,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与应急联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