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