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应当包含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