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共同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及社会组织配合政府开展宣传普及,促进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风气。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