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按照要求记录、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