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措施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