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或者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锅炉、炉窑、发电机组等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