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