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第七条有效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为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为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为造林单位所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