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保护、培育、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森林资源以及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