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第八条有效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营造的林木,为营造者所有,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林木所有权。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