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按规定权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林业基金的提取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