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采伐限额,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均综合本系统森林采伐限额,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批准。经国家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