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和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