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经济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地方财政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