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