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积极营造防护林。有关单位应当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和原料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