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镇和乡村应当按照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营造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各系统、各单位和负有义务的公民,完成法定的植树任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