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其他林种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对森林资源消耗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