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各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按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其他林种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对森林资源消耗实行限额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