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审计制度,在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采伐限额执行期、森林经理期结束时,应当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