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种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绿化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