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可以结合森林经理调查划分为生态保护、速生丰产、常规管理3种类型经营区,实行科学经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