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第十一条有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