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违反规定停放车辆的;(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三)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停车上下乘客的;(四)出租汽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车待客、揽客的;(五)公共汽车、电车违反驶入停靠站规定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