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修改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侯的;(三)借道超车的;(四)占用对面车道的;(五)穿插等候车辆的;(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