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