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已修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七)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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