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已修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二)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三)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的;(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照规定避让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