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已修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违反倒车规定的;

(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八)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试车规定的;

(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一)违反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的;

(十二)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五)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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