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已修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二)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跳车的;(四)乘坐二轮摩托车未在后座正向骑坐的;(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的;(六)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