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五)在道路上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六)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七)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八)通过铁路道口未按照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

(九)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

(十)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行人进入路口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