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修改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二)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三)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四)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